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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综合事业部代表基金会行使立项、评估等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发展方向。基金会各部门可申请设立项目,开展公益活动。

第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申请项目启动金额度,由分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申请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申报书》,同时上报项目相关材料。

(二)综合事业部将项目材料统一汇总后,召集立项评审会议。

(三)申请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内容包含:《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申报书》、《立项审批意见表》以及其他,参照《中国光华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条 立项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由基金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申请立项部门、综合事业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项目核算

第七条  各部门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并委派项目负责人执行日常工作。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综合事业部通报情况。

第八条 各项目应当在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项目信息,按照《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立项评审会议意见为项目分设台帐,按月核算。

第十条   项目募集资金额扣除该项目公益支出即为基金会可支配收入。基金会可支配收入50%作为基金会间接管理费用,50%作为项目直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可支配收入一旦确定,应扣除前期拨付的项目启动金。

第十二条 项目可支配收入节余可结转至其他项目或下年。

第十三条 与捐赠人协商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比例按协议执行。具体要求依照《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适用于基金会设立的各项目,每年评估一次。每次评估选取当年数据及材料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开放度等,具体评估方式及得分标准参见附件。评分标准每年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年度优秀项目给与一定额度的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限期重评或终止。

第十八条 评估过程中综合事业部、基金会办公室、信息工作小组、法律工作小组联合对参评项目进行打分。综合事业部选取适宜时机召开评估会议。

评估会议参加人员有基金会领导、办公室、综合事业部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归口部门委派一名代表参与监督项目评估。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 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清算并填写《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结算报告书》报综合事业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申报书》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意见表》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结算报告书》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评估方式及得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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