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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14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参与邪教和有害气功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基金会召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参与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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