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者、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透明度和美誉度,扩大基金会的品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捷。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制度及隐私要求。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 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 重要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 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等重要管理制度;
7. 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 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公开基金会名称;募捐资格证书;募捐项目名称;经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它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物款的使用计划。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行为中与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包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资、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二)基金会官网、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
(三)媒体渠道: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
(四)在基金会办公场所悬挂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评估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办公场所提供基金会宣传册、荣誉手册等纸质版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 30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公开募捐信息:
1. 即时公开:公开募捐发生时。
2. 三个月内公开:公开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
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四)慈善项目:
1. 即时公开:项目设立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有慈善信托支持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2. 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信息:
1. 即时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发生时;
2. 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应在收到捐赠后 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须根据发布流程严格审批;
(二)光华研究院是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与监督,负责官网、官方微博及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三)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四)凡涉及到的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统一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管理;
(五)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要及时告知光华研究院。需要进行信息更新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尚未经过基金会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三)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四)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
密的信息;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9月党委会讨论通过,于2023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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