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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对原《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合理、合法、合规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不得报销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2.节约原则。费用支出应当坚持资源节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费用类型

费用分为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如差旅、市内交通、公务接待、快递、办公用品等业务相关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原则上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外开支需单独审批。

2.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如理事会、年会工作经费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经审批的本年度行政经费预算控制各项行政开支。办公室根据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3.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5.严格区分行政支出与项目支出等各项费用。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应当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计算依据,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及费用项中进行分配。 


第四条  差旅费

基金会员工因业务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的,应事前申请、事后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实行差旅补助180元/人/天,即交通费80元/人/天,餐费100元/人/天包干使用;天数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如遇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单独审批。具体要求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

报销因公产生的市内交通费需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申请单”(见附件二)注明原因、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部门因加班打车产生的交通费凭票据按标准据实报销。

日常公务出行包括临时取送文件、外出开会或汇报工作、拜访客户、参观访问交流等;加班包括工作日20:00后及周末加班用车。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主要指执行和管理公益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餐费等。

2.公务接待费需事前审批,注明用途、时间、人员和地点。报销时附审批后的“餐费审批单”(见附件三)并附发票和明细表(水单),人均消费不得超过150元/次。

3.如遇外事等重大活动,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快递费、办公用品等

因业务开展需要产生的快递费、办公用品,按照基金会日常管理要求实行。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申领,厉行节约。

基金会统一安排快递公司统一结算,确有需要的可以单独邮寄快递,费用凭票据和明细报销。


第八条  按规定比例提取或缴交的费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及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审批流程

1.费用支出实行归口管理,以部门为单位,办好审批流程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办公室。具体流程、票据要求等参见《财务工作手册》。

2.各项费用均由部门负责人先审批签字,再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3.秘书长、副秘书长费用先由办公室审核,再由理事长审批签字;理事长费用先由办公室审核,再由秘书长(如秘书长空缺,则顺位)或纪委书记、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条  其他

1.重大项目活动费用的管理,单独预算,并按审批预算方案执行。

2.费用项目的设置,由办公室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会计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党委会通过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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