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基金会人员出差须提前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变相转嫁出差期间餐费;严禁出差期间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外请专家、借调人员、志愿者参与基金会活动,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级别情况参照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应尽量通过网络购票方式,以节约城市间交通费和购票手续费;应严谨确定出差时间,严格控制退改签费用。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因飞机延误至次日零点以后且提供航班延误截图说明的,按次日到达计算出差天数。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等地区开展公益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或者租车前往的,经办公室审核、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高速费、停车费凭据报销,并且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自驾车和租车出差的,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后附表格)。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1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80元/人/天。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行李托运费及超重费凭税务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培训和会议无食宿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基金会出差审批程序及规模控制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年度审计时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三)转嫁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基金会内部食堂接待外地来京出差访客的,午餐和晚餐按照实际用餐情况进行结算,40元/位。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协助外单位出差人员提供交通工具,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规定收取外单位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出具收款收据。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抵减管理费用中的行政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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