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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具体服务工作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信息收集及建档,基金会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项目或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3. 年满十八周岁并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4. 符合基金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 基金会各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推荐,填写《志愿者信息表》。

2. 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1.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 参加基金会开展的业务培训。 

3.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6. 申请取消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4.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性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5.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6. 未经授权不得将所从事志愿工作的资料、信息等向公众发布,擅自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2.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3.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追究其推荐人的连带责任。

4.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帮助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综合考评后,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基金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起施行。


页面提取自-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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